基本案情:
2007年,周先生和王某结婚并育有一女。由于双方在婚前了解不足,性格差异较大,导致婚后经常争吵,王某对女儿的教育生活也不关心,给周先生的身心带来了双重打击。随着时间的推移,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
庭审现场:
在庭审中,周先生告诉王若兰律师,他曾多次试图修复双方的关系,但双方已失去了共同生活的基础,无法进行正常的交流和沟通,感情无法挽回的可能。王某辩称孩子应该与她一起生活,并要求周先生支付每月2000元的抚养费至孩子18岁。
王若兰律师当庭提交了证据,包括学校出具的聘书、亲子笔录、光盘等,证明周先生对女儿的照顾和关注。王若兰律师认为,为了维护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健康,基于维持子女目前稳定生活的考虑,孩子应与周先生生活为宜。
判决结果:
最终,法院采纳了崔世杰律师的观点,做出以下判决:
1.准许周先生和王某离婚;
2.孩子由周先生抚养,王某需在每月10日前支付1500元的抚养费,直至孩子满18周岁。
圣律律师事务所 王若兰律师解读:
此判决依据最高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根据该条款,如果母亲符合以下情况之一,父亲提出要求直接抚养子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
(二)有抚养条件却不履行抚养义务,父亲要求子女与自己生活;
(三)因其他原因,子女确实不适宜与母亲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