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过去三年,疫情的影响导致许多建设工程的工期延迟,因此发包方和承包方之间不可避免地发生了合同履行纠纷,涉及工程款、质量保证金等纠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既是当前社会经济的热点问题,也是关系到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社会问题。对于建设工程合同法律关系的认定,《民法典》第七百八十八条规定了建设工程合同的基本性质,即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具体来说,就是指发包方(建设单位)和承包方(施工人)为完成商定的施工工程而签订的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案件分析
(一)基本案情
2015年9月10日,浙江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四川南充某置业有限公司签订了《XX组团建筑总承包工程施工合同》,由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建工程施工图纸范围内的全部工程。工程一组团竣工验收时间为2017年12月11日,二组团竣工验收时间为2018年6月8日。合同约定,质保期满2年后,返还质保金的60%,质保期满五年后退还剩余保证金。质量保修期满后,四川南充某置业有限公司未按约支付全部质保金。在多次催要质保金未果后,浙江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委托本所代理起诉,本案一审、二审均支持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返还全部质量保证金并支付逾期利息。
(二)焦点问题
本案是涉及建设工程款项的争议,同时也牵涉到侵权责任的法律关系。经过认真梳理,可以将法律关系的焦点问题总结为以下几点:
建设工程质保金的退还时间是否已经到期。
工程中存在的保修事项是否在质保期内。
一审判决是否合法。
诉讼思路
圣律团队接受了王某的委托,经过仔细沟通明确了其诉讼请求。圣律认为,针对王某的诉讼请求,首先需要重点收集第一次判决不准予离婚以后原被告双方分居满一年的证据事实;其次,需要查找第一次协议离婚的《离婚协议》的法律效力,并查找相关法律规定和司法判例;最后,需要针对可能的对方抗辩观点制定相应的应对措施。
证据分析
本案的关键证据包括:
《建筑总承包工程施工合同》
《工程质量保修书》
工程结算资料交接单
竣工图纸及资料
认质认价的相关资料
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这些证据的目的在于证明浙江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四川南充某置业有限公司签订建设工程合同、并竣工验收合格。按照合同约定,已经到达应返还质保金的时间。一审法院判决存在法律适用错误和事实认定错误,四川南充某置业有限公司应当依约归还质保金。
案件结果
四川南充某置业有限公司应在判决生效后20日内返还浙江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质保金,并支付利息。
一审和二审案件的受理费由四川南充某置业有限公司承担。
法律适用
本案法院适用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民法典》合同编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相关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此外,还适用了《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第五百四十六条和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
圣律 王若兰律师提示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特殊性在于其标的特殊,施工周期长,涉及的法律关系复杂。因此,合同内容应该尽可能详尽,全面覆盖各方法律关系。合同主体的签约资格、资质以及印章与签约主体名称的一致性都是需要重点注意的问题。在处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尤其要谨防合同相对方主体无签约资格、无资质或超越资质等问题。